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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器官移植

第10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臺中市府貼心小提示

請注意看備考限定的器官喔~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一年後,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一年後,有後遺症致不堪服役者。
    2. 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正常生理及新陳代謝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胰臟、小腸、幹細胞等。
    2. 幹細胞包含骨髓及周邊血幹細胞等。
    3. 其他器官經移植手術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