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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器官移植
第10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臺中市府貼心小提示
請注意看備考限定的器官喔~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B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一年後,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免役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一年後,有後遺症致不堪服役者。
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未定
接受重要器官移植未滿一年者。
備註
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正常生理及新陳代謝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胰臟、小腸、幹細胞等。
幹細胞包含骨髓及周邊血幹細胞等。
其他器官經移植手術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