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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

第133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A

    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B
    1. 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經治療,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2. 肩、髖、髕骨關節習慣性脫臼經診斷確定者。
    3.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
  • 免役
    1. 關節脫臼或肩關節不穩定經治療,關節變形或神經損傷,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習慣性脫臼須提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有二次以上復位紀錄佐證者。
    2. 肩關節多方向不穩定須符合X光壓力測試,即患側腕部懸掛十磅重量時照肩部正面X光,與未懸掛X光時相較,肱骨頭與肩峰距離向下移位二公分以上,同時具有向前Apprehension Test(+)及向後Posterior stress Test(+)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