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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間盤突出症

第139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椎間盤突出症經治療,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或脊髓病變者。

  • 替代役A

    椎間盤突出症經椎間盤切除手術治療,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或脊髓病變者。

  • 替代役B

    椎間盤突出症經治療,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有神經根病變或脊髓病變者。

  • 免役

    椎間盤突出症經治療且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含神經傳導NCV及肌電圖EMG檢查)。
    2. 經手術治療者須附診斷證明書、椎間盤病理報告及手術紀錄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