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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盆骨折

第141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骨盆骨折經治療,無神經根病變或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A

    骨盆骨折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有神經根病變者。

  • 替代役B

    骨盆骨折經治療,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骨盆骨折經治療,癒合不良,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骨盆骨折癒合不良之具體徵候:
      1. 顯著之薦腸關節病變或脫臼移位逾一公分。
      2. 骨盆畸形造成下肢不等長逾一點五公分。
      3. 骨盆一側旋轉畸形逾二十度(須以電腦斷層攝影測量)。
      4. 恥骨聯合分開逾三點五公分。
    2.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含神經傳導NCV及肌電圖EMG檢查)。
    3. 骨盆骨折含髖臼骨折,不包含下列情形:
      1. 髂前上或髂前下脊(棘)(撕裂性)骨折或髂脊生長板未癒合。
      2. 恥骨或腸骨骨折無癒合不良之具體徵候。
      3. 坐骨脊(棘)骨折無癒合不良之具體徵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