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精神官能症

第183項  精神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精神官能症經每月規則治療一年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者。

  • 未定

    精神官能症治療未滿一年仍在繼續治療中者。

  • 備註

    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並提供一年以上完整治療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