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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骨畸形或缺損

第25項  頭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1. 先天性顱骨畸形無功能障礙者。
    2. 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無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B
    1. 先天性顱骨畸形有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2. 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有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先天性顱骨畸形合併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2. 顱骨變形或顱骨部分缺損經治療,仍合併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致不堪服役者。
    3.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顱骨變形或缺損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本欄未提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