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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道疾病

第33項  鼻喉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食道疾病經治療,無進食困難者。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食道疾病經治療,留有後遺症,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食道疾病經治療,僅能進食流質者。
    2.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食道疾病經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本欄未提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