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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腫瘤

第4項  一般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A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B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多發神經纖維瘤治療後,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2.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3. 肝臟血管瘤經影像學檢查,直徑達五公分以上,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 未定

    本項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良性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2.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