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本項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含良性瘜肉及軟骨瘤)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
1.本項重要器官係指明顯影響運動功能之器官,包括心、肝、肺、腎、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不包括手指及腳趾)。
2.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或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