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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變

第59項  心臟血管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 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三尖瓣脫垂,未達輕度狹窄或中度閉鎖不全者。
    2. 開通性卵圓孔無心臟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A
    1. 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三尖瓣輕度以上狹窄或中度以上閉鎖不全者。
    2. 上述疾病以外之心肌病變,心臟功能為NYHA第Ⅰ級者。
  • 替代役B
    1. 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三尖瓣輕度以上狹窄或中度以上閉鎖不全,合併相關心房或心室擴大者。
    2. 上述疾病以外之心肌病變,心臟功能為NYHA第Ⅱ級者。
    3. 心房心室中膈缺損QP/QS未達一點五者。
    4. 右位心。
  • 免役
    1. 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三尖瓣狹窄或閉鎖不全,合併相關心房或心室擴大,持續接受治療者。
    2. 心臟病變,功能為NYHA第Ⅲ級以上,持續接受治療者。
    3. 心房心室中膈缺損QP/QS 一點五以上者。
    4.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根據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心臟功能區分為ⅠⅡⅢⅣ四等級,第Ⅱ級為輕度功能障礙,須合併核子醫學或超音波心圖測量之左心室射血分率(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者),第Ⅲ級為顯著功能障礙(未達百分之四十者),第Ⅳ級為嚴重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