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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甲狀腺病

第86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治療,控制穩定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副甲狀腺機能過高或過低經治療,有併發症,致不堪服役者。
    2. 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