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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血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第92項  血液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 遺傳性貧血經診斷確定,血色素十二gm/dL以上者。
    2. 除遺傳性及本項免役體位以外之貧血,血色素十一gm/dL以上者。
  • 替代役A

    貧血經治療,逾常備役體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再生不良性貧血。
    2. 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3. 遺傳性貧血經追蹤治療一年以上,血色素低於十一gm/dL者。
    4. 重度溶血性貧血經診斷確定者。
    5.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血色素未達十一gm/dL,追蹤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本項免役體位欄內,除遺傳性貧血外各疾病須由血液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詳實註記病史,並附病歷佐證。
    2. 遺傳性貧血合併缺鐵性貧血時,應優先矯正缺鐵性貧血,再依規定判定體位。
    3. 遺傳性貧血應由血液電泳檢查或基因檢查確定診斷。
    4. 血色素值採最近一次體(複)檢之抽血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