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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炎

第113項  泌尿生殖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腎炎經治療,有一側腎輕度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B
    1. 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者。
    2. 腎病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
    3. 腎炎經治療,一側腎中度或兩側腎輕度功能障礙者。
  • 免役
    1. 腎炎經治療,一側腎重度或兩側腎中度功能障礙者。
    2. 腎病徵候群經診斷確定,且治療後復發者。
    3.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腎病徵候群須由腎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2. 腎臟切片得採認過去病理檢查報告。
    3. 腎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第105項次「腎水腫」備考欄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