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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炎
第113項
泌尿生殖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A
腎炎經治療,有一側腎輕度功能障礙者。
替代役B
腎臟病理檢查有實質腎病變者。
腎病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
腎炎經治療,一側腎中度或兩側腎輕度功能障礙者。
免役
腎炎經治療,一側腎重度或兩側腎中度功能障礙者。
腎病徵候群經診斷確定,且治療後復發者。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腎病徵候群須由腎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詳實註記診斷理由。
腎臟切片得採認過去病理檢查報告。
腎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第105項次「腎水腫」備考欄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