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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傳染病

第114項  性病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梅毒經治療,未達神經梅毒或造成器官病變者。

  • 替代役A

    性傳染病經治療,仍未痊癒或復發或留有後遺症,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性傳染病造成器官病變者。
    2. 梅毒已達神經梅毒或造成器官病變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性傳染病包括淋病、梅毒、軟性下疳、花柳性淋巴肉芽腫、鼠蹊肉芽腫、生殖器疱疹。
    2. 梅毒復發須由感染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或經治療一年以上,血清RPR/VDRL值達四倍以上上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