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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缺損或肌腱損傷

第117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手指缺損程度未達替代役體位標準者。
    2.多節或併指症。

  • 替代役A
    1. 拇指或食指缺失一節者。
    2. 一手中指、無名指缺失合計二節者。
    3. 一手中指或無名指缺失一節合併小指缺失二節者。
    4. 一手小指全失者。
  • 替代役B

    手指缺損程度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一手肌腱損傷喪失該手功能者。
    2.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手指第一節係從遠端計算,依本標準表附圖-圖11說明。
    2.一指缺失逾一節未達二節者以一節計算;未達一節者不予列計。
    3.手指肌腱損傷、多指或併指症經手術治療後,指關節之體位依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