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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色素異常或血管瘤

第12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1. 病灶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2. 除面部外全身病灶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病灶占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併有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備註
    1. 先天性色素異常包括先天性黑色素細胞痣(congenital melanoyctic nevus)及太田母斑(Nevus of Ota)兩項。
    2. 本項疾病經手術治療後,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
    3.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