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疤痕

第13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1. 顏面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2. 除面部外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備註
    1. 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 scar)。
    2. 疤痕影響運動功能以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