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疤痕
第13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A
顏面疤痕占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者。
除面部外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免役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未定
(本欄未提供條文。)
備註
疤痕不包含正常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 scar)。
疤痕影響運動功能以本標準表
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
為判定標準。
延伸資訊
參考資料: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
頸椎關節(圖1)
腰椎關節(圖2)
肩關節(圖3)
肘關節(圖4)
腕關節(圖5)
髖關節與臀肌纖維化(圖6、圖10)
膝關節(圖7、圖8)
踝關節(圖9)
指關節與手指足趾名稱(圖11)
下肢短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