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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疣

第14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1. 病毒性疣(viral wart)占體表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
    2.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病毒性疣經治療,仍占任一足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病毒性疣(viral wart)經治療,併有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2.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病毒性疣,經治療後,有行動障礙,不堪服役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確定診斷及病灶百分比。
    2.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