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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

第135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 脊椎骨畸形側彎在二十五度以下者。
    2. 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但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者。
    3. 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治療,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A
    1. 脊椎骨畸形側彎逾二十五度者。
    2. 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且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神經根病變者。
    3. 脊椎骨病變合併脊椎骨駝背變形逾該部位正常度數二十度以上者。
    4. 椎體滑脫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B
    1. 脊椎骨畸形側彎逾二十五度,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椎體滑脫症第二度以上者。
    3. 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經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脊椎骨畸形測量方法,病人站立照相,統一用COBB氏方法測量。
    2. 椎體第一度滑脫係指椎體位移在椎體前後直徑百分之二十五以下者。椎體第二度滑脫係指椎體位移介於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五十椎體前後直徑者。
    3. 神經功能檢查含理學檢查及神經電生理檢查(含神經傳導NCV及肌電圖EMG檢查)。
    4. 經手術治療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