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者。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或神經功能檢查之神經電生理檢查有神經根病變者。
脊椎骨折或脫位經治療,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