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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潰瘍

第17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潰瘍易於治療而不礙體能者。

  • 替代役A

    皮膚潰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B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重度皮膚潰瘍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有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重度皮膚潰瘍係指皮膚潰瘍深度至真皮層以下「超過美國國家壓瘡諮詢委員會(National Pressure Ulcer Advisory Panel)皮膚潰瘍分級第二級以上」。
    2. 影響運動功能須由骨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
    3. 重度皮膚潰瘍須由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診斷。
    4.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