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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癬

第16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

  • 替代役A
    1. 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2. 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或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診斷確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2. 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3. 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