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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癬
第16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
替代役A
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者。
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或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診斷確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免役
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尋常性乾癬病灶占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掌蹠膿疱症(pustulosis palmaris et plantaris)經病理切片診斷確定,致功能障礙,不堪服役者。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