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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缺損

第173項  視力及視器  代號E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視野缺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者。
    2.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MD)逾十二dB者。
  • 未定

    因視網膜疾病、視神經損傷、顱內病灶等致視野缺損,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本欄未提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