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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部病變
第174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A
癲癇於門診追蹤一年以上,且無發作紀錄者。
腦部疾病經治療,控制穩定者。
替代役B
癲癇於門診追蹤,且近一年有發作或就醫紀錄者。
腦部疾病經治療,功能障礙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免役
癲癇或腦部疾病造成認知功能障礙、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舞蹈症等不自主運動,致無法站立或行走或肌肉力量減損或語言功能障礙無法溝通者。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須由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