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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部病變

第174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1. 癲癇於門診追蹤一年以上,且無發作紀錄者。
    2. 腦部疾病經治療,控制穩定者。
  • 替代役B
    1. 癲癇於門診追蹤,且近一年有發作或就醫紀錄者。
    2. 腦部疾病經治療,功能障礙逾替代役體位A級,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癲癇或腦部疾病造成認知功能障礙、協調功能障礙、語言功能障礙、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視野半側偏盲、肌緊張不全、肌跳躍或舞蹈症等不自主運動,致無法站立或行走或肌肉力量減損或語言功能障礙無法溝通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須由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