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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神經病變

第175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 替代役A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四級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周邊神經病變經治療一年以上,肌肉力量分級第三級以下,且須持續治療者。
    2. 遺傳性多發性周邊神經病變經診斷確定,且須持續治療者。
    3.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周邊神經病變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周邊神經病變須檢附神經傳導檢查(NCV)或肌電圖(EMG)報告。
    2. 肌肉力量分級:
      • 第零級:肌肉不能收縮。
      • 第一級:有肌肉收縮,但無運動。
      • 第二級:無重力牽扯下可運動。
      • 第三級:僅可對抗重力運動。
      • 第四級:可對抗阻力運動。
      • 第五級:有充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