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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震顫
第176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肢體震顫嚴重度一分以下者。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B
肢體震顫經矯治,嚴重度達二分者。
免役
肢體震顫經矯治,嚴重度達三分以上者。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未定
肢體震顫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須由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表面肌電圖或震顫圖(Tremorgram)證實,以確定診斷,並附報告。
依Fahn-Tolosa-Marin Tremor Rating Scale(FTMTRS)評估震顫嚴重度:
零分:無明顯震顫。
一分:輕微震顫,肉眼可見但不干擾功能。
二分:中度震顫,有干擾日常。
三分:明顯震顫,顯著影響精細動作(如寫字,使用餐具)。
四分:嚴重震顫,幾乎無法完成日常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