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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震顫

第176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肢體震顫嚴重度一分以下者。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肢體震顫經矯治,嚴重度達二分者。

  • 免役
    1. 肢體震顫經矯治,嚴重度達三分以上者。
    2.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肢體震顫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須由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表面肌電圖或震顫圖(Tremorgram)證實,以確定診斷,並附報告。
    2. 依Fahn-Tolosa-Marin Tremor Rating Scale(FTMTRS)評估震顫嚴重度:
      1. 零分:無明顯震顫。
      2. 一分:輕微震顫,肉眼可見但不干擾功能。
      3. 二分:中度震顫,有干擾日常。
      4. 三分:明顯震顫,顯著影響精細動作(如寫字,使用餐具)。
      5. 四分:嚴重震顫,幾乎無法完成日常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