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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腦損傷

第177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顱腦損傷經治療,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1. 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
    2. 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顱腦損傷經顱骨切除術,顱骨缺損者。
    2. 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明顯動作遲滯、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或手部操控有困難,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分協助者。
    3.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本欄未提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