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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腦損傷
第177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顱腦損傷經治療,無神經功能障礙者。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B
徵兵體(複)檢時,顱內仍置放引流管者。
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免役
顱腦損傷經顱骨切除術,顱骨缺損者。
顱腦損傷經治療,仍有神經功能障礙,明顯動作遲滯、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或手部操控有困難,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分協助者。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未定
顱腦損傷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本欄未提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