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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病變
第178項
神經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肌肉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五級者。
替代役A
肌肉病變經治療,肌肉力量分級達第四級者。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免役
肌肉失養症、肌強直症或遺傳性肌肉疾病等經治療,造成肌肉力量分級第三級以下,且須持續治療者。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未定
肌肉病變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須經複檢醫院神經科或小兒神經科醫師診斷。
肌肉力量依本標準表第175項次「周邊神經病變」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