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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質性腦徵候群

第186項  精神系統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器質性腦徵候群經治療,功能減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慢性器質性腦徵候群經治療,後遺症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不堪服役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急性器質性腦徵候群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附報告。
    2. 不堪服役者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