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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或啞

第187項  頭部  代號S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口吃程度尚可表達語言能力者。

  • 替代役A

    有口語表達功能困擾,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口吃或啞致口語表達有顯著困難,妨礙語言功能,對日常溝通造成明顯限制者。
    2.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備註
    1. 須由復健科、耳鼻喉科、精神科或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
    2. 溝通造成明顯限制者須提供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