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黴菌病

第20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深部組織器官黴菌病經治療,已痊癒者。

  • 替代役A

    深部組織器官黴菌病經治療,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深部組織器官黴菌病經治療,仍有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功能障礙致不堪服役依本標準表第11項次「非傳染性皮膚病」備考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