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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第21項  皮膚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符合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診斷標準,未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免役

    符合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診斷標準,且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1. 系統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2. 全身性硬皮症(systemic sclerosis)。
    3. 全身性慢性血管炎。
    4. 皮肌炎(dermatomyositis)。
    5. 多發性肌炎(polymyositis)。
    6. 貝西氏症(Behcet’s disease)。
    7. 修格連症候群(Sjogren’s syndrome)。
    8. 兒童特發性關節炎(juvenile idiopathic arthritis)。
    9. 混合型結締組織病。
    10. 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
  • 未定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備註

    須經風濕科或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