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1.軟硬顎裂無礙構音及飲食者。2.喉部畸形致輕度聲音沙啞,無礙呼吸者。
喉部畸形致聲音沙啞,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軟硬顎裂經治療有礙飲食、語言或咽帆閉鎖不全,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治療未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