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軟硬顎裂

第37項  鼻喉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軟硬顎裂無礙構音及飲食者。
    2.喉部畸形致輕度聲音沙啞,無礙呼吸者。

  • 替代役A

    喉部畸形致聲音沙啞,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軟硬顎裂經治療有礙飲食、語言或咽帆閉鎖不全,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軟硬顎裂經治療有礙飲食、語言或咽帆閉鎖不全影響達溝通障礙者。
    2. 喉部畸形致重度聲音沙啞,達溝通障礙者。
    3.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輕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無礙語音辨識者。
    2. 重度聲音沙啞指沙啞程度已明顯影響語音辨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