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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畸形

第46項  胸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胸廓畸形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A

    胸廓畸形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 替代役B
    1. 胸廓畸形有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2. 胸廓畸形經手術治療,矯正板仍留存者。
  • 免役

    胸廓畸形有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肺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三「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辦理。
    2. 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第59項次「心臟病變」判定體位。

延伸資訊

附表三:肺功能檢查作業

附表三:肺功能檢查作業 肺功能檢查作業續頁與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