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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畸形
第46項
胸部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胸廓畸形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替代役A
胸廓畸形有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替代役B
胸廓畸形有中度肺功能障礙者。
胸廓畸形經手術治療,矯正板仍留存者。
免役
胸廓畸形有重度肺功能障礙者。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肺功能依本標準表
附表三「役男肺功能檢查判讀標準」
辦理。
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第59項次「心臟病變」判定體位。
延伸資訊
附表三:肺功能檢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