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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機能過低

第84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具甲狀腺功能過低病史,目前功能正常者。

  • 替代役A

    具甲狀腺功能過低病史經治療,TSH大於五μIU/ml未達十μIU/ml者。

  • 替代役B

    甲狀腺功能過低經治療,TSH仍大於十μIU/ml者。

  • 免役

    持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甲狀腺機能過低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有甲狀腺術後或放射線同位素碘-131治療後之機能過低者,應詳實註記。
    2. 須出具檢驗報告(含自體免疫甲狀腺球蛋白抗體陽性或甲狀腺過氧化脢抗體陽性)及病程紀錄等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