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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第83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目前功能正常,無須持續治療者。

  •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 替代役B
    1.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目前仍需持續使用藥物治療者。
    2. 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 免役

    甲狀腺亢進導致嚴重併發症,不堪服役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等佐證資料。
    2. 嚴重併發症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