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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功能亢進(高能症)
第83項
新陳代謝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目前功能正常,無須持續治療者。
替代役A
(本欄未提供條文。)
替代役B
具甲狀腺功能亢進病史,目前仍需持續使用藥物治療者。
確定甲狀腺功能亢進診斷,且二十四小時甲狀腺碘-131吸收比率高於標準者。
免役
甲狀腺亢進導致嚴重併發症,不堪服役者。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須由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專科醫師或內分泌外科專科醫師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檢驗報告及病程紀錄等佐證資料。
嚴重併發症符合本標準表中其他項次標準者,依該項次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