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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趾症或足趾畸形

第120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多趾症、足趾畸形或經治療,無礙穿軍鞋者。

  • 替代役A

    多趾症、足趾畸形或經治療,有礙穿軍鞋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治療,仍有礙步行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多趾症或足趾畸形經治療後,若有截趾或功能障礙,依本標準表第119項次「足趾缺失或關節活動受限」及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