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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關節損傷

第121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1.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一或第二級者。
    2. 膝關節損傷經治療後,不影響運動功能者。
  • 替代役A
    1.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三級者。
    2. 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未達三分之一者。
    3. 膝關節損傷經治療後,影響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A級標準者。
  • 替代役B
    1. 髕骨關節軟骨部分切除與正常側比較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2. 髕骨全缺損者。
    3.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任一側接受重建手術者。
    4. 膝關節損傷經治療後,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免役
    1. 膝關節軟骨損傷或髕骨軟化症經關節鏡檢查,其軟骨變化屬第四級者。
    2. 半月板軟骨全切除者。
    3. 膝關節損傷經治療後,致站立或步行困難,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4.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髕骨軟骨軟化之分類為:
      • 第一級:軟骨軟化。
      • 第二級:裂痕或表淺纖維化。
      • 第三級:深部纖化如蟹肉狀。
      • 第四級:磨損至軟骨下骨。
    2. 軟骨軟化之判定須經關節鏡檢查並附手術紀錄及照片證明,但必要時仍得進行關節鏡檢查。
    3. 兩膝膝關節十字韌帶均斷裂者,須經關節鏡或磁振攝影(MRI)檢查及判定。
    4. 影響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