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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疤痕

第123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上下肢皮膚或軟組織疤痕沾黏,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A

    上下肢皮膚或軟組織疤痕沾黏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逾常備役體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上下肢疤痕重度收縮影響關節活動,致步行困難,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影響運動功能依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