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骨性(退化)或外傷性關節炎

第124項  四肢及軀幹  代號UL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 常備役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不影響運動功能,或運動功能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A

    單一重要關節之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仍有明顯關節炎症狀者,或影響運動功能逾常備役體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 免役
    1. 骨性或外傷性關節炎經治療,致步行困難,且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
    2. 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
  • 未定

    治療未滿一年者。

  • 備註
    1. 重要關節係指本標準表附表二「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列肩、頸、腰、肘、腕、髖、膝、踝關節。
    2. 明顯關節炎症狀係指該患部有腫脹、疼痛及熱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