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首頁
體位區分
圖像化體位區分表
體位區分列表
試算器
BMI試算器
視力試算器
畸形足試算器
聽力計算器
身障與傷病
身心障礙查詢
重大傷病查詢
法規與流程
體檢流程
法規參照
相關資訊
跨縣市代檢預約
(另開新視窗)
體位複檢查詢系統
(另開新視窗)
各區公所
:::
牙床或牙咬合不良
第41項
口腔
代號P
前一項
後一項
服役體位判別
注意! 本表僅為規則性參考
判定應以實際體、複檢結果為主
常備役
骨性咬合不良或經治療,無礙咀嚼功能者。
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可重建咀嚼功能者。
替代役A
骨性咬合不良或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功能減損,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替代役B
(本欄未提供條文。)
免役
骨性咬合不良或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經治療仍有咀嚼功能障礙者。
持身心障礙證明者。
未定
骨性咬合不良治療未滿一年者。
缺牙二分之一以上,重建治療未滿一年者。
備註
咀嚼功能障礙係指僅能進食軟質或流質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