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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不動產限額

役男家屬扶助金之資格限制

不動產限額之規定如下:

  •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 前項所稱自用住宅,指役男家屬所有,供自己居住使用之住宅,並已辦竣戶籍登記者;如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時,僅能以其中一棟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較低者免予列入不動產計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 役男家屬有不動產分別座落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轄區內者,其不動產限額,以經公告之當年度限額較低者為計算基準。
  • 113年度各縣市不動產限額如下表
縣市別不動產限額
臺北市793萬元整
新北市450萬元整
桃園市417萬元整
臺中市366萬元整
臺南市369萬元整
高雄市374萬元整
基隆市366萬元整
新竹縣366萬元整
苗栗縣366萬元整
彰化縣366萬元整
雲林縣366萬元整
嘉義縣366萬元整
屏東縣366萬元整
宜蘭縣366萬元整
花蓮縣366萬元整
臺東縣366萬元整
金門縣283萬元整
連江縣283萬元整
南投縣366萬元整
新竹市366萬元整
嘉義市366萬元整
澎湖縣366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