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限額之規定如下:
-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 前項所稱自用住宅,指役男家屬所有,供自己居住使用之住宅,並已辦竣戶籍登記者;如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時,僅能以其中一棟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較低者免予列入不動產計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 役男家屬有不動產分別座落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轄區內者,其不動產限額,以經公告之當年度限額較低者為計算基準。
- 113年度各縣市不動產限額如下表
縣市別 | 不動產限額 |
臺北市 | 793萬元整 |
新北市 | 450萬元整 |
桃園市 | 417萬元整 |
臺中市 | 366萬元整 |
臺南市 | 369萬元整 |
高雄市 | 374萬元整 |
基隆市 | 366萬元整 |
新竹縣 | 366萬元整 |
苗栗縣 | 366萬元整 |
彰化縣 | 366萬元整 |
雲林縣 | 366萬元整 |
嘉義縣 | 366萬元整 |
屏東縣 | 366萬元整 |
宜蘭縣 | 366萬元整 |
花蓮縣 | 366萬元整 |
臺東縣 | 366萬元整 |
金門縣 | 283萬元整 |
連江縣 | 283萬元整 |
南投縣 | 366萬元整 |
新竹市 | 366萬元整 |
嘉義市 | 366萬元整 |
澎湖縣 | 366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