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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步驟1

役男家屬生活案件線上申請

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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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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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填寫說明

本辦法中所稱的家屬

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 直系血親及配偶。
  • 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 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 因公、意外、因病致傷殘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 、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 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 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 為限。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 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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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排除家屬

具以下身分者,不列計為受扶助家屬

  • 應徵(召)服兵役。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之工作收入,應予列計。
  • 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
  • 在學領有公費。
  • 入獄服刑、因案遭受羈押或依法受拘禁。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 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 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
  •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 因父母離異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姐妹。
  •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役男家屬最佳利益考量,認定 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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